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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2號原 告 郭晴儀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被 告 張文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65萬元以每日萬分之7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1,850元(詳如附表所示,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2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80萬元 80萬元 2 利息 65萬元 114年11月25日 115年2月2日 (70/365) 25.55 31,850元 合計 831,850元 註:利率每日萬分之7即年息25.55%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