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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0號原 告 黃弘

陳柏維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伊蓮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