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毅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鳳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9,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