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0號原 告 林鐘聲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被 告 陳淑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62.33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2)及其上同段5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巷00號房屋(原告持分2/3)應合併分割,全部歸原告單獨取得,並由原告以金錢(以實際鑑定後之價額為準)補償被告等語,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67,148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62.33㎡×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1,000元/㎡×原告應有部分2分之1+系爭建物課稅現值351,800×原告權利範圍3分之2=10,867,148元,元以下4捨5入),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