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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2號原 告 祥祐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全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曜布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3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1,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