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7號原 告 良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春富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榮舜即奇奇企業行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5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4日)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萬6,16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1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00萬元) 1 利息 600萬元 114年12月23日 115年2月4日 (44/365) 5% 3萬6,164.38元 小計 3萬6,164.38元 合計 603萬6,164元(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