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95號原 告 賴語婕
賴宇庠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晏珊上列原告與被告燈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8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