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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97號原 告 蔣敏洲上列原告與本院執行處書記官胡美嬌間請求確認裁罰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上所載被告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無須遵守。查系爭裁定主文第3項對原告裁處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至聲明第2項後段「參與執行單位.銀行將依法告發」及聲明第3項「法定職權機關應依法就分案科長違背程序查處及違背事實舒力遍袒裁定董誌庭王政偉(詳司法院)檢送評鑑列入年度考績」部分,非原告得以民事法律關係得請求審判之範圍,爰不予以核定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