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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03號原 告 蔡永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