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05號原 告 李順涼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6,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