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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06號原 告 楊文峯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