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09號原 告 周益慶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