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24號原 告 陳紹熒被 告 李束鑾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24號原 告 陳紹熒被 告 李束鑾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