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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24號原 告 陳紹熒被 告 李束鑾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