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27號原 告 婕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楀媗被 告 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少龍被 告 吳曉玲
林宗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先位、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34萬3698元,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擇價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4萬3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