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8號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黃宏圖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1日)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6,73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其中原告誤繕違約金年度部分,本院逕為更正),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1萬6,428元) 1 利息 91萬6,428元 114年10月22日 115年2月1日 (103/365) 3.73% 9,646.1元 2 違約金 91萬6,428元 114年11月23日 115年2月1日 (71/365) 0.373% 664.93元 小計 1萬311.03元 合計 92萬6,739元(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