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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9號原 告 巫宗融被 告 洪梓珮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權利範圍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原告固提出系爭不動產所在順天謙華建案於民國111年4月2日平均成交均價為佐,然此距原告於115年1月9日本件起訴時已逾3年餘之久,且經本院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同路號不同樓層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號6樓之11於114年10月25日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8,584元(建物含坐落基地等)計算系爭不動產之客觀總價值為8,084,991元{計算式:138,584×【建物總面積50.58+陽台5.53+同段20453建號共同使用部分(10,659.33×1900/0000000)+同段20454建號共同使用部分(119,508.63×2067/0000000)】×權利範圍1/2≒8,084,991,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84,9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1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一併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標示部、被告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姓名勿遮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附表: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登記所有權人 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 6,982.50 1954/0000000 洪梓珮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地號 3.00 1954/0000000 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 1,133.50 1954/0000000 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 8.00 1954/0000000 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 434.00 1954/0000000 建物所在 基地地號 門牌號碼 建築樣式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登記所有權人 臺中市○區○村段00000○號 臺中市北區錦村段324-11 臺中市○區○○路0號17樓之11(原告誤繕為北屯區逕予更正) 鋼筋混凝土造18層 層次:17層 總面積:50.58 第17層次面積: 50.58 陽台: 5.53 全部 洪梓珮 共有部分:20453建號,面積10,659.33㎡,權利範圍1900/0000000 共有部分:20454建號,面積19,508.63㎡,權利範圍2607/0000000 (含停車位編號316號,權利範圍1690/0000000)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