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曾愉婷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賴建華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86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3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附表:

請求項目 編 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日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5萬3,561元) 1 利息 45萬3,561元 106年9月22日 114年10月19日 (8+28/365) 5.45% 19萬9,648.85元 2 違約金 3,000元 3,000元 3 利息 10萬元 106年8月10日 114年10月19日 (8+71/365) 15% 12萬2,917.81元 4 違約金 1,200元 1,200元 小計 32萬6,766.66元 合計 88萬328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