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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5號原 告 廖家慶訴訟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被 告 林金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服務網,與附表所示不動產同路段(大墩一街95巷6號)、建築型態相似、面積相近之不動產,且非屬「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於起訴時相近時點每平方公尺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面積合計為230.1平方公尺【計算式:(6605建號:總面積108.33㎡+陽台6.72㎡)+(6606建號:總面積108.33㎡+陽台6.72㎡)=230.1㎡】,據此,附表所示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約為2,070萬9,000元(計算式:9萬元×230.1㎡=2,070萬9,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70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2,74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3,000元後,尚應補繳20萬9,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附表:

一、土地部分:編號 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 南屯區 田心段 506 1678 100000分之3920

二、建物部分: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主要建材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 次 及 面 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60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八樓之10 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八層:49.21 九層:49.21 屋頂突出物:9.91 總面積:108.33 陽台:6.72 全部(1分之1) 備考 共有部分:田心段6613建號,面積42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17;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樓63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94

2 660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八樓之11 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八層:49.21 九層:49.21 屋頂突出物:9.91 總面積:108.33 陽台:6.72 全部(1分之1) 備考 共有部分:田心段6613建號,面積42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17;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樓68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94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