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6號原 告 陳清津
陳素桃幸田千穗
陳巧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炳坤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陳清津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原告陳素桃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原告幸田千穗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原告陳巧芬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