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陳永旻
陳睦喬
陳睦豪陳文斌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被 告 陳敏基
陳仕祺陳文祺陳立祺陳淑香陳明睿陳淑珍陳淑卿
陳森貴陳宏遠林陳淑娟林義雄林佩姿陳致遠陳三元陳昊明陳繼元陳欣沛陳賢文
陳宇誠
陳雅汝陳文玲陳谷鳳陳彥年陳彥宇陳姿潔
陳蒼潔陳建谷陳志毅陳士毅
陳○○(陳宏碁之繼承人)
陳□□(陳宏碁之繼承人)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原告主張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21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5,857.54㎡公告土地現值6,797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25/1440=691,21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