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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1號原 告 黃俊程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黃勝裕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陳金順、陳佳信、陳佳宏應給付原告5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黄守民應給付原告5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造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黄守民、黄鈺湋應給付原告5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黃勝裕應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如附表一即附圖一標示A部分之不動產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750元。㈥被告陳金順、陳佳信、陳佳宏應自115年2月16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如附表二即附圖二標示B部分之不動產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750元。㈦被告黃守民應自115年2月16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如附表三即附圖二標示C部分之不動產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750元。㈧被告黃守民、黃鈺湋應自115年2月16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如附表四即附圖二標示D1部分之不動產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750元。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22,500元(165,000元+52,500元+52,500元+52,500元=322,500元);訴之聲明第5項至第8項係屬請求起訴後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