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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0號原 告 江茗筌被 告 江榮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有

權之1/3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㈡因無系爭房地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

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於民國113年6月22日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920萬元,與原告起訴時點差距雖逾1年7月,然本院考量近年以來因通貨急遽膨脹,不動產價格持續不斷攀高,上開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系爭房地價額核定之依據。故系爭房地價額核定為920萬元,有系爭房地第一類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在卷可稽。

㈢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306萬6,667元(計算式

:920萬元×1/3應有部分=306萬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419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崑煜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后里區 后樟段 616 81.45 1/1建物標示:臺中市后里區后樟段 編號 建號 建築式樣主要材料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198 鋼筋混凝土造2層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 全部 一層43.7 二層46.2 陽台4.65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