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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1號原 告 陳維福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計算式:334,000元+456,000元=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