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陳耀金被 告 陳榮足
陳榮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3萬825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即明。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陳榮足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陳榮課應將附表二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
㈠經查,附表一編號1、2所示福星段土地(下合稱福星段土地
)為相毗鄰之土地,465地號土地面臨臺中市西屯區漢翔路,於民國113年1月起至115年2月之2年期間內,與福星段土地鄰近4個街廓內,且同面臨漢翔路、同為住宅區之都市土地(不含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成交均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萬2014元【計算式:(28萬3544元+24萬1965元+20萬533元)÷3=24萬2014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58空間資訊網資料附卷足憑,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
㈡又附表一編號3至8所示東英段土地與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土
地(下合稱東英段土地)面臨臺中市沙鹿區北勢東路,於113年1月起至115年2月之2年期間內,與東英段土地鄰近,且同為住宅區之都市土地(不含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成交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7萬6633元【計算式:(9萬750元+6萬6549元+7萬2600元)÷3=7萬6633元】,亦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58空間資訊網資料附卷足憑,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
㈢福星段土地、東英段土地面積分別如附表三土地面積欄所示
,有土地謄本在卷可查,原告係就福星段土地、東英段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全部為請求,是福星段土地、東英段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4億2827萬1050元(計算式如下附表三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億2827萬1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萬8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鉉岱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西屯區 福星段 465 330.76 全部 2 470 453.46 全部 3 沙鹿區 東英段 323 61.42 1/2 4 324 1264.80 1/2 5 325 144.80 1/2 6 842 1141.60 1/2 7 843 497.93 1/2 8 844 1.41 1/2
附表二: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沙鹿區 東英段 323 61.42 1/2 2 324 1264.80 1/2 3 325 144.80 1/2 4 842 1141.60 1/2 5 843 497.93 1/2 6 844 1.41 1/2附表三:(幣別:新臺幣/元)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均單價 土地價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西屯區 福星段 465 330.76 242,014 80,048,550.64 2 470 453.46 109,743,668.44 3 沙鹿區 東英段 323 61.42 76,633 4,706,798.86 4 324 1264.8 96,925,418.40 5 325 144.8 11,096,458.40 6 842 1141.6 87,484,232.80 7 843 497.93 38,157,869.69 8 844 1.41 108,052.53 合計 428,271,04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