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83號原 告 弈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東銘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5,10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70萬2,9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70萬2,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