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86號原 告 張鈺心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