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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88號原 告 張惇娟

江樹木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千惠律師被 告 楊妙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0號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第一項所示期限內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騰空返還予原告,暨請求被告返還墊付款、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原告未具體表明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價額為何或因該聲明可獲利益為若干,致本院無從認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收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限內,查報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鑑價資料(例如鄰近區域實價登錄資料、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惟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另請原告說明先位聲明第1項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部分所示面積「2434.01644平方公尺」,其計算式及所依據之證據資料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