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0號原 告 連家宏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易璋律師即廖耕毅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2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