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4號原 告 陳福成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師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師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應一併提出準備書狀1件,記載本件請求之事實及相關證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