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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7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被 告 永川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琛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萬9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其中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萬458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昕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5萬9000元 1 違約金 45萬9000元 114年6月1日 115年1月7日 (221/365) 20% 5萬5583元 小計 5萬5583元 合計 51萬4583元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