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洪浩偉被 告 黃立信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立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02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㈠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B君」之姓名,是原告就被告「B君
」部分之起訴要件顯有不備,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B君」姓名,並提出完整記載「B君」正確姓名,並附具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書狀內容及所附證物等應與起訴狀相同)2份。原告如欲聲請調查證據,亦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具狀說明調查之具體方法(包含調查方式及調查之事項、內容)。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對B君之訴。
㈡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B君不得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3
樓之13房屋走廊公共空間為吸煙行為,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禁止B君為一定行為所得之利益乃社區管理維護之公共利益,實難有客觀價額得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黃立信與B君連帶給付3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即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