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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0號原 告 周岑穎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享駒開發有限公司、賴錦輝、賴慶濱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9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本件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8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萬元(計算式:30萬+80萬=110萬),應繳裁判費14,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