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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8號原 告 峻興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孟恩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邦營造有限公司、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1,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