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1號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被 告 張正岳
洪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228,000元(蓋原告主張債權額:25,399,178+19,900,000+45,000,000+12,237,397=102,536,575元,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經鑑定為86,228,000元,從較低之價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89,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