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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3號原 告 胡耀宇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被 告 謝雅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權利範圍3285/0000000之土地所有權,及同段172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路000號10樓之5、權利範圍1/2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9萬元(計算式:上開土地、建物之交易價格合計1078萬元×1/2+150萬元=68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1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