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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4號原 告 江美萱

吳春美簡森田賴思羽賴思瑄林沛綺王韻晴江劉益吳雯婷翁千媖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0,27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萬0,65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0,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請求違約金金額 1 江美萱 419,405元 2 吳春美 734,610元 3 簡森田 3,482,885元 4 賴思羽 2,599,790元 5 賴思瑄 3,443,810元 6 林沛綺 151,090元 7 王韻晴 492,345元 8 江劉益 260,500元 9 吳雯婷 2,391,390元 10 翁千媖 3,034,825元 共計 17,010,650元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