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0號原 告 陳宥榜被 告 裕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詩婷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拆除,並將所占有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第一項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0元。揆諸前揭說明,上開第㈠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土地交易現值,依原告陳報占用面積以415.29平方公尺計算,系爭土地交易價額暫核定為2,076,4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0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面積415.29平方公尺=2,076,450元】,再加計第㈡項金額1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076,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