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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2號原 告 崳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云涵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鍵昇、陳櫻姍、陳乙鋗、陳筱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7,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