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5號原 告 鉅鑫天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秝靚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合興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萬1,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