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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9號原 告 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詩瑾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古意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41,6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5,000元,尚應補繳16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