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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1號原 告 王怡人被 告 王俞方

李 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2,888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分割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51000元/㎡×面積84㎡×原告應有部分1/4=0000000元,及依卷附稅務資訊查詢結果顯示原告請求分割房屋之現值為87550元×原告應有部分1/4=21887.5元,計算式:0000000元+21888元=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