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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7號原 告 林建億被 告 富宇沐川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富宇沐川社區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第1次管理員會會議陸、議題討論:議題一決議及「使用訊捷網路拆機、裝機及收退費管理規定」,無效。訴訟標的非因親屬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經核前開訴訟標的並無交易價額,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亦難認定,應認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