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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0號原 告 百元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承翰被 告 李孝慈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其位於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百元貴族大廈」一樓騎樓公共空間,所圍設並占用做為自家客廳使用之部分,返還予原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㈡被告應拆除其於前述騎樓公共空間內所設置之一切圍欄、牆面、門扇、隔間、家具或其他占用物,並回復原狀。㈢被告不得再為任何妨害前述騎樓公共使用全之行為。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暫行核定為562,383元【計算式:35,237元/㎡(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115年度公告現值)×15.96㎡(原告陳報騎樓之面積)=562,3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聲明第2至3項請求,與聲明第1項訴訟利益同一,無庸另徵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慧君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