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2號原 告 陳忠頴即穎川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複 代理人 張彩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俊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萬3,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