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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6號原 告 祐生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來○ ○ ○○○設○○○○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采庭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采庭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2月28日已可確定之利息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66萬541元 1 利息 66萬541元 114年12月25日 114年12月28日 (4/365) 5% 361.94元 小計 361.94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66萬903元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