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7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被 告 李易璋律師即廖耕毅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萬1,30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1萬5,18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萬4,6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崑煜附表:(新臺幣/民國)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2萬2,589元) 1 利息 45萬7,662元 114年8月5日 115年1月4日 (153/365) 6.63% 1萬2,719.12元 2 利息 66萬4,927元 114年7月13日 115年1月4日 (176/365) 7.13% 2萬2,860.37元 3 違約金 45萬7,662元 114年8月6日 115年1月4日 (152/365) 0.663% 1,263.6元 4 違約金 66萬4,927元 114年8月14日 115年1月4日 (144/365) 0.713% 1,870.39元 小計 3萬8,713.48元 合計 116萬1,3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