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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9號原 告 笈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被 告 安永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筑君上列原告因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6萬002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8日已可確定之利息為2萬5151元(如附表)。合併計算本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517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7763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2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卉媗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6萬20元) 1 利息 136萬20元 114年8月27日 115年1月8日 (135/365) 5% 2萬5,151.05元 小計 2萬5,151.05元 合計 138萬5,171元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