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50號原 告 楊妙如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被 告 張惇娟
江樹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建物範圍以實測為準)有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依前開說明,本件訴之聲明應以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經本院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函查系爭建物115年度最新房屋稅籍證明,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63萬5,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3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8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