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51號原 告 林麗華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建銘、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彥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