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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0號原 告 臺中市豐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賴秋榮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連帶債務人吳俊賢、吳育誠、蔡月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育誠、蔡月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如異議之事由為共益事項並經判決確定認異議有理由者,其異議之效力及於吳俊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8,312元(明細如附表,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僅併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應繳裁判費87,9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463元。

二、聲請支付命令所附之證據資料,須再提出按被告人數計算之份數,以便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0